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1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士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違約金,惟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林士雲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72,684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授信交易往來明細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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