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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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李瑞興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李瑞興(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函稱本件失蹤人李瑞興(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自民國97年9月3日即失蹤,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年,業已屆失蹤人口得為宣告死亡之法定期間,因無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死亡宣告,爰依法聲請檢察官為死亡宣告之聲請。本件失蹤人李瑞興如尚生存,則現年已95歲,據失蹤人於臺灣地區最近生存親屬即兒子 李清祥 於本署證稱:伊自小學二年級之後就再沒見過父親 李瑞祥 等語,女兒 李月華 於本署證稱:60年之後就沒見過父親李瑞興等語,女兒 李月貞 於本署證稱:伊曾打探父親李瑞興的消息,惟沒有找到父親李瑞興下落等語,及失蹤人李瑞興同母異父之弟弟 陳金田 、妹妹戚 陳玉好 亦均陳明:不知道李瑞興的下落,沒有李瑞興的消息等語。足見失蹤人自97年9月3日起失蹤後生死不明,迄今已逾3年,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經聲請人提出向各機關查詢失蹤人李瑞興之戶籍資料、失蹤協尋紀錄、勞工保險、入出境、殯葬、退除役兵籍資料、前案紀錄、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三親等、財產資料、信用卡申辦、個人任職董監事、健保資料、票據使用、人壽保險、公路監理等件,均未發現有該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109年1月16日北市士戶登字第1097000117號函附之戶籍謄本、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12月27日保費資字第1081353356
0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8年12月27日移署資字第1080147127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8年12月30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83026482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8年12月31日新北殯館字第1084542052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
9年1月10日北市榮服字第1080017286號函、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信用卡正附卡資訊、個人任職董監事企業名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等件為證。核與證人即失失蹤人李瑞興之子女李清祥、李月華、李月貞於偵查中到庭供陳已數十年未曾見過李瑞興(見偵查卷第76至79頁),且經本院依職權函查失蹤人李瑞興之失蹤協尋資料顯示,其於97年9月3日失蹤迄今尚未尋獲,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9年4月22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1093013051號函附之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在卷可按,是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李瑞興於97年9月3日時為滿80歲之人,自當時失蹤迄今已逾3年之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