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1820號債權人 黃世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志忠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陳志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補正陳志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然該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之姓名為「 陳志成 」,非本件債務人「陳志忠」(釋明文件債務人為「陳志忠」),且該戶籍謄本記事未記載陳志成曾變更姓名。又所陳報「陳志成」之住所在新北市板橋區,非屬本院轄區,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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