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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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1826號債權人 陳柏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玉芳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經本院民國109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0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陳報對債務人以通訊軟體line於民國109年10月11日對債務人陳玉芳催告返還新台幣40萬元,然迄今未經債務人讀取,故債權人之催告難認已有效到達債務人,且債權人亦未提出其他足以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