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63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6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634號原告 朱柏璁 訴訟代理人 鍾禹康 律師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原告提出之裁決書,被告名稱及所在地應分別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名稱及所在地,應予補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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