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二竊盜罪,均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貳次竊盜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拘役肆拾肆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二次竊盜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固受刑人所犯前開二均應減刑之竊盜罪,業經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於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以九十六年度聲字第八八八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拘役七十日確定在案,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前段,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