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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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4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淑鈴 、黃○○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本件原告未於起
訴狀載明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巷○弄○號之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價值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價值
並檢附證明(即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或其現值證明),俾便
本院核定裁判費。另原告應提○○○區道○○段○○○○號及同段
754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補正起訴狀被告黃○○之正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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