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623號
原 告 路振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誼鎂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486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