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理祿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84、1285、2127、2696、3526號及107年度偵字第341號),被告呂理祿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零七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傳坤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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