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249號
原告 吳榮男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送達代收人 劉瑜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宜鍵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0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