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233號

原告 吳睿凌

被告 廖俞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王志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