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9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924號
原   告  何茜雯
訴訟代理人  劉哲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彥臻謝耀進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
,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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