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253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253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253號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7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中華民國
108年5月29日修正前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限制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之權利,有違反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應屬無效。(二)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762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無效等語。
二、按:(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上開憲訴法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聲請人主張系爭不受理裁定無效,核屬對之聲明不服。
是本件聲請,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尚傑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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