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25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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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256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強制戒治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256號聲請人 張世椲 上列聲請人因強制戒治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1項、第60條第5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既未敘明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確定終局裁判字號,亦未具體敘明該裁判所適用之何法規範及裁判所持見解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