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條例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許瑞權附件:
一、預納必要費用3,060元。
二、提出法定程式之聲請狀、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臚列各項必要支出(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扶養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提出相關憑證。
三、說明96年成立債務協商後,迄聲請清算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原因。
四、說明在協商成立當時,聲請人的薪資收入及相關必要支出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自95年7月17日起至97年7月16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聲請人及配偶 游定倫 95、96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近2年勞、健保投保資料及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七、受扶養人 游心瑜游上珉 近1年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八、聲請人就受扶養人游心瑜、游上珉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九、說明聲請人戶籍地址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