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小字第183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一八三五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黃文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正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李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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