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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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緝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騰群指定辯護人郭淑慧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李音儀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