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 劉宇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高樹鄉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5,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