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四號
原告多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姜萍 即雙龍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壹拾萬零捌仟玖佰壹拾伍元,折合銀元貳佰柒拾萬零貳仟玖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零叁拾元,折合新台幣捌萬壹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壹仟零肆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