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74號原告 宋浩宇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 律師被告 陳宏嘉 訴訟代理人 林根億 律師複代理人 陳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之訴,經原告以民事準備(一)狀為訴之聲明減縮後,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1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應改用簡易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