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 侯明惠 被告 劉泓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91號、113年度金簡字第4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侯明惠對被告劉泓毅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吳欣哲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詠騰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