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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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524號
原 告 楊慶川
楊慶榮
楊豐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長綠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
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得依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之罰
鍰,特此裁定。
一、坐落彰化縣○○鎮○○段○○○○○○○○○○○○○○○○○○○○○號
土地之原抵押權人 楊建銘 、 楊建忠 、 趙楊尾 、 楊不碟 等人之
除戶謄本,及渠等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
編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坐落同前段117之2、117之3等地號土地之原抵押權人 楊祥勇
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
編號、最新戶謄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是否追加前揭原抵押權人楊建銘等5人之繼承人應辦理抵押
權繼承登記之聲明?
四、前揭5筆土地其餘抵押權人即被告楊長綠、 林彩雲 、 楊淑麗
、 楊雯玉 、 楊品 、 楊宗樺 、 楊淑慧 、 楊汝湄 、 李春桂 、楊碧
雲、 陳雪娥 、 張昌華 、 劉昱成 、張 劉桂蘭 、 劉春蘭 、 劉美珠
、 楊建全 、 謝東勳 、 黃楊靜 、 謝楊青 、 楊勝發 、 潘秀琴 、楊
政憲、 楊凱淞 、 楊智翔 、 楊勝忠 、 楊火修 、 楊道明 、 楊潮陽
、 楊輝煌 、 楊松樺 、 楊儒忠 、 楊忠明 、 楊志隆 、 楊文滄 、楊
文榕、 楊金漂 、 楊悉奎 、 楊金木 、 楊連發 等人之最新正確住
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最新戶謄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五、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