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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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524號
原   告  楊慶川
       楊慶榮
       楊豐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長綠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
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得依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之罰
鍰,特此裁定。
一、坐落彰化縣○○鎮○○段○○○○○○○○○○○○○○○○○○○○○號
  土地之原抵押權人 楊建銘楊建忠趙楊尾楊不碟 等人之
  除戶謄本,及渠等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
  編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坐落同前段117之2、117之3等地號土地之原抵押權人 楊祥勇
  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
  編號、最新戶謄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是否追加前揭原抵押權人楊建銘等5人之繼承人應辦理抵押
  權繼承登記之聲明?
四、前揭5筆土地其餘抵押權人即被告楊長綠、 林彩雲楊淑麗
  、 楊雯玉楊品楊宗樺楊淑慧楊汝湄李春桂 、楊碧
  雲、 陳雪娥張昌華劉昱成 、張 劉桂蘭劉春蘭劉美珠
  、 楊建全謝東勳黃楊靜謝楊青楊勝發潘秀琴 、楊
  政憲、 楊凱淞楊智翔楊勝忠楊火修楊道明楊潮陽
  、 楊輝煌楊松樺楊儒忠楊忠明楊志隆楊文滄 、楊
  文榕、 楊金漂楊悉奎楊金木楊連發 等人之最新正確住
  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最新戶謄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五、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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