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桃園區小檜溪暨埔子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被   告  陳秋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具狀陳報本院相對人之戶籍謄本
,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者,始得依民事
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
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惟並未提出相對人戶籍
謄本供本院參酌,致無從判認本件是否符合上揭得予公示送
達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
示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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