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24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劉榮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909元,及其中19,724元自民國105年4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