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乙○○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蔡淑文 律師
主文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之認定,詳如附件之「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力」欄所載。
理由
一、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認定之理由詳如附件之「本院認定之理由」欄所載。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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