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標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一:
㈠、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須詳列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扶養支出…等數額、原因及種類,非97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計算,請詳列各項內容,並提出家計支出之證明文件。
㈡、詳列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之聲請前兩年內各類所得之數額、原因、期間及種類。
㈢、聲請人主張聲請日前五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故請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㈣、聲請人主張於96年年11月不得已毀約,請釋明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協議書及相關資料證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