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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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7月26日判決確定前之96年4月17日、96年7月22日至同年月23日先後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前開二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應併合處罰之。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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