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6652號
原 告 福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芬
訴訟代理人 于新源
被 告 楊明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號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
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