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柒
仟柒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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