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0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053號
上訴人  吳彥佳  住桃園市○○區○○路○號
被上訴人  李正匡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8年12月5日
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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