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1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逸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3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逸恩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徐逸恩明知四氫大麻酚(屬大麻主成分之一),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與何○修(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360號為緩起訴處確定)共同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犯意,於民國106年3月18日凌晨0時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號之「ATT4FUN」旁之工地圍籬前,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外國籍成年男子,以新臺幣1,000元之價格,購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自製菸捲2支,進而持有之。嗣因徐逸恩、何○修於同日凌晨0時10分許,共同在「ATT4FUN」旁之○○○欲吸食前揭自製菸捲時(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3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警施予盤查,並當場扣得前揭自製菸捲,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逸恩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不諱(見毒偵卷第5頁至第7頁及第34頁至第34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共犯 何奇修 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見毒偵卷第7頁背面至第8頁),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採證照片2張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18頁至第20頁及第22頁),且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自製菸捲2支,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之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主成分之四氫大麻酚,此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06年4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存卷可查(見毒偵卷第51頁)。故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業已得藉由前揭補強證據予以確認,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法條之適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四、共同正犯之認定:被告與共犯何奇修就持有四氫大麻酚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提及被告與何奇修間就持有四氫大麻酚為共同正犯,應予補充,併此敘明。
五、量刑之說明: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持有、施用毒品經法院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或經法院判處有罪,入監服刑之前案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然被告既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5頁),可見被告應對倘恣意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四氫大麻酚,將助長毒品散播之危險一情,有相當程度之認知,誠值非是;併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為其明瞭本案犯行罪責程度之證明、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法益侵害程度、○○肄業之智識程度、○○之家庭經濟狀況、為施用毒品始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於責任評價之限度內,考量刑罰目的、犯後是否悔悟等量刑因子,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六、沒收之部分: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自製菸捲2支,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業如前述,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敘明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晉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內容│備註(沒收與否)│├──┼───────┼───────────┼─────────┤│1│第二級毒品四氫│自製菸捲2支,淨重0.711│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麻酚│0公克,取樣0.0075公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驗餘淨重0.7035公克,│定宣告沒收銷毀。││││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