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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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添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890號、107年度執字第8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添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添興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王添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王添興107年8月1日刑事聲請狀影本)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105年11月15日│105年11月13日│104年12月間某日至105│││││年9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084號│字第5084號│第2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90號│106年度訴字第690號│106年度易字第1021號││├────┼──────────┼──────────┼──────────┤││判決日期│106年09月25日│106年09月25日│106年09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90號│106年度訴字第690號│106年度簡字第1021號││├────┼──────────┼──────────┼──────────┤││判決│106年10月30日│106年10月30日│106年10月24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4號執行案號為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802號,有期徒刑部分曾││備註│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10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02月26日│106年08月31日│106年08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837號│字第4744號│字第474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570號│107年度訴字第16號│107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19日│107年4月23日│107年4月2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570號│107年度訴字第16號│107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106年11月27日│107年4月23日│107年4月23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4號執行案號為│編號5至6號執行案號為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7994號,且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定應│││字第802號,有期徒刑│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部分曾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10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6年07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253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264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13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264號││││├────┼──────────┼──────────┼──────────┤││判決│107年5月14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83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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