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4054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 謝佩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零壹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柒萬伍仟叁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陸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