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羅啟彬
被   告  劉邦松
訴訟代理人  劉東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三項「由原告負擔新臺幣陸佰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由原告負擔新臺幣壹仟陸佰元」;計算書
「6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6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吳耿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