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09號聲請人花蓮縣花蓮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訴外人 林德忠 於民國(下同)89年3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04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3月22日至139年3月2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訴外人林德忠於89年3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35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擔保放款借據所載),其借款期限為20年,自89年3月30日起至109年3月30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林德忠於95年3月2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買賣方式移轉於相對人,並自94年8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009,85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30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000-0000│建│││3│全部│乙○○│├──┼───┼────┼───┼───┼────┼─┼──┼──┼────┼─────┼────┤│002│花蓮縣○○○鄉○○○段││000-0000│建│││86│全部│乙○○│└──┴───┴────┴───┴───┴────┴─┴──┴──┴────┴─────┴────┘┌─────────────────────────────────────────────────────┐│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309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261│花蓮縣吉安│宜寧段│住家用、│1層49.8│163.34││陽台│平方公尺│全部│乙○○│○○○鄉○○○街│000-0000│鋼筋混凝│2層49.8│││14.46│││││││18之3號│地號│土造3層│3層49.8│││平台│││││││││樓│屋頂突出物│││7.32││││││││││1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