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75號聲請人 陳美津 即淯峰紙器實業社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具狀補正附表編號2之發票人為鑫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振英 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高建民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75號聲請人 陳美津 即淯峰紙器實業社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具狀補正附表編號2之發票人為鑫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振英 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