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送達代收人 郭燕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捌佰肆拾柒萬壹仟參元,折合新台幣拾捌萬肆仟柒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拾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中華民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