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具保人因被告所涉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該指定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