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五號
原告冠偉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淮武 送達代收人郭勉被告恆軒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治光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