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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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訊問,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