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十九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住處,因不滿其妻甲○○未將製造塑膠袋之機械電源關閉,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出拳毆打甲○○臉部,致甲○○受有上犬齒斷裂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查被告乙○○所涉前開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已當庭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