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三三號),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中付保護管束,並於八十九年十月二日確定。於緩刑期間內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屢次合法通知其到署報到,均置之不理,經聲請人拘提亦未獲到案,此有通知回証及拘票在卷可稽,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本院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六四號全卷屬實,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