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湯佑偉

被告 陳麗芳

鍾昌輝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苗交簡字第7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顏碩瑋

法官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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