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楊函霓 ( 宏泰 )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文章 發支付
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2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