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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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告 張秀絨

謝易廷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曜隆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 律師

被告連義隆

觔斗雲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群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張谷瑛

法官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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