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告 張秀絨
謝易廷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曜隆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 律師
被告連義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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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群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張谷瑛
法官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