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

原告即

反請求被告 蕭丞隆

蕭靜玲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 律師

被告即

反請求原告 張洪盛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特留分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杜安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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