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鈞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594號判決上訴駁回,其中妨害性自主部分上訴並經發回續查,鈞院以97年度上更(一)字第381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9度台上字第395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10月4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宋松璟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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