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57號原告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乙○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3,555,6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244元,扣除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交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5,744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亦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民事訴訟法第0244條第1項所定事項,並將繕本逕行送予被告公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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