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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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俊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俊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俊彥(1)因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86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289號上訴駁回確定。(2)另犯偽造有價證券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18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全案並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18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5000元確定。於民國95年6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1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郭惠玲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