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永得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8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37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9月1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吳麗英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